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抵押权和质权并存的,哪个优先 抵押权与质权相似点与差异点深入比较 抵押权和质权并

一、相同点

1. 担保属性

均属于担保物权,目的在于保障主债权的实现(从属性),随主债权消灭而消灭。

2. 优先受偿权

债权人对担保财产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(《民法典》第394条、第425条)。

3. 不可分性

担保物部分灭失时,剩余部分仍担保全部债权;债权部分清偿时,担保物仍担保剩余债权。

4. 物上代位性

担保物毁损、灭失或被征收时,权利人可对赔偿金、保险金等代位物行使权利(《民法典》第390条)。

二、核心区别

| 区分维度 | 抵押权 | 质权 |

| 标的物类型 | 不动产(房屋、土地)
独特动产(船舶、航空器、机动车等)
部分动产与权利(如动产浮动抵押) | 动产(设备、存货等)
财产权利(股权、票据、应收账款、聪明产权等) |

| 占有方式 | 不转移占有
债务人/第三人可继续使用担保物。 | 必须转移占有
动产需交付债权人;权利需交付凭证或登记(如股票质押登记)。 |

| 生效要件 | 登记生效(不动产)
登记对抗(动产抵押) | 交付生效(动产质押)
登记生效(权利质押,如基金份额、聪明产权出质) |

| 权利公示方式 | 登记(不动产登记中心/动产抵押登记体系) | 动产:占有即公示
权利:登记(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、征信中心) |

| 孳息收取权 | 债权人无权收取孳息,除非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(《民法典》第412条) | 债权人有权直接收取孳息(如股息、租金),但需先充抵收取费用(《民法典》第430条) |

| 保管义务 | 抵押权人不承担保管责任 |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义务,因保管不善需赔偿(《民法典》第432条) |

| 实现方式 | 需通过协议折价、拍卖或变卖实现 | 除协议外,动产质权人可就质物直接变卖(需市场价格合理) |

| 典型场景 | 银行贷款购房(不动产抵押)、企业设备抵押融资 | 黄金质押典当、应收账款质押融资、股票质押融资 |

三、法律效果差异示例

  • 不动产抵押:甲将房屋抵押给银行,无须交房,但需办理抵押登记。
  • 动产质押:乙将名表质押给典当行,必须交付手表,否则质权不成立。
  • 权利质押:丙以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,需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
  • 四、独特要点

  • 抵押物转让:抵押人可转让抵押财产,但抵押权不受影响(《民法典》第406条)。
  • 质物处分限制:未经出质人同意,质权人不得擅自使用、处分质物(《民法典》第431条)。
  • 权利冲突:动产既抵押又质押时,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;均未登记时,按债权比例清偿。
  • > 实务提示

  • 不动产及车辆融资首选抵押(兼顾使用与担保);
  • 票据、存单等权利担保须采用质押
  • 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无效,未交付动产的质押不成立
  • 怎么样经过上面的分析对比可清晰把握二者本质:抵押以“不转移占有+登记公示”为核心,质权以“转移占有/权利控制”为要件。选择何种担保方式需结合财产类型、融资需求及操作成本综合判断。